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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四川蓬溪人,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81********,汉族,大学专科,蓬溪县**部职工,现住遂宁市蓬溪县**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经蓬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蓬溪县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蓬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因填写退伍军人信息采集表需要加盖退伍部队印章,便让无资质制作印章的吴某某(已起诉)为其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65525部队”印章1枚,并支付给吴某某人民币100元作为伪造印章费用。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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