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于倩玉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里路与水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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