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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庞新会)(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从夏馆镇黄龙村农庄行驶至内乡县夏馆镇夏湍公路三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初查获。执勤民警将驾驶员庞某某带至内乡县菊潭医院,经该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血醇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3mg/100ml 。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庞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立功表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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