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宅楼小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许,庞某某驾驶陕U****8号灰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被交警未央大队查获,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庞某某血液中含乙醇,血醇浓度未86.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
4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
5被告人个人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行驶证信息;
6.血醇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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