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加工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S***0号五菱牌面包车在郑州市二七区沿连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三环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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