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56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9月10日20时59分,庞某某醉酒后驾驶赣KM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凤林-坦头**KM+**M,即天台县**镇**超市门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庞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庞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天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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