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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0时10分许,庞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甘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秦安县滨河南路丰乐桥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5.9mg/100mL;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所送庞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9.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而且,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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