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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四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51975********,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住双鸭山市*******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7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3时30分左右,庞某某在建兴村杨某某家与杨某某、李某某等人饮酒,随后15时左右庞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四方台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超市附近时,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驾驶的黑J0303G号车相刮撞,事故造成庞某某受伤住院,两车受损。经鉴定,庞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已和对方车主签署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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