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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初中文化,住华亭市**镇**村**社。甘肃省华亭市人,农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无证驾驶甘LV****号小轿车沿华亭市华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运通家园小区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检验,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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