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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小型轿车,当日0时45分许,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玉泉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mg/100ml、88mg/100ml、89mg/100ml。遂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12.2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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