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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在商河县龙桑寺镇庞家桥北与他人发生冲突。庞某某吓唬对方,驾驶无牌照面包车从田地里倒车至生产路,被庞某某的女儿拔下车钥匙熄火。后对方报警。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庞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8±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接交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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