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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06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01时37分许,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在惠城区东江大桥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驾驶号牌为粤L7****的小型客车司机庞某某浑身酒气有危险驾驶的嫌疑,经现场民警对庞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93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随后执勤民警将庞某某带去惠州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抽取血样检测,之后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庞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82.6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立案标准。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庞某某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考取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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