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河物流园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庞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6.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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