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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号**栋**单元**室,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衡水市**售楼部职工,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R****小型汽车回家,沿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政通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3.6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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