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湛江市**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巷**号之**,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海霞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潮东路“**”吃夜宵,喝了一瓶1664牌啤酒。尔后,庞某某驾驶粤G3F****号小型汽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从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1时9分许经海滨大道凯顺花园对面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庞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31.05mg/100ml。
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1月7日,庞某某向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中华派出所举报称阮某某非法入境,湛江市赤坎分局根据庞某某提供的线索查实阮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月23日以阮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其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驾车时醉酒程度不高,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则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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