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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期间、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秦安县北坛街中医院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2.7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庞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95.34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书证受案登记表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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