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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泰安市东平县**乡**村**村**号,现住东平县**街道**单元**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一次(自2020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

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5日庞某某以其位于**街道**村**房一套(附带储藏室)作为抵押,向彭某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日2020年4月25日),并同时约定若到期不能归还,则将抵押房产作价18万元卖予彭某某,彭某某只需再付款10万元给庞某某,庞某某同时与彭某某签订一份作价1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二人约定,彭某某将8万元借款转账给庞某某后,庞某某同时将6个月的借款利息14000元现金支付给彭某某,庞某某实际得款66000元,庞某某借款所得66000元大部分由其用于参与网络赌博活动输掉。2020年3月21日庞某某为归还到期的约1万元的网贷,并为了筹集赌博资金,庞某某又将其位于东平街道**的住房(附带储藏室)以21万元的价格重复出卖给武某某,其与武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得房款21万元,该21万元款项庞某某除还债及付房租花费约3万元之外,剩余约18万元卖房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输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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