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66********,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广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慎,系广东方则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港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湖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简称怀化分公司)从未与广东**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过《节能效益分享服务合同》,也没有《节能效益分享服务合同》项下的节能工程、解除合同、补偿协议等。**公司庞某某、马某某及李某某提供给报案人梁某某的所有本项目工程合同等材料中盖有“怀化分公司”的印章与怀化分公司所使用的公章不一致、材料涉及的相关人员签名也与其本人签名不符,合同材料内容是由**公司庞某某、马某某等人拟定、盖好“**公司”公章的,“怀化分公司”的印章是马某某按庞某某要求授意李某某私刻的假印章所盖,怀化分公司人员的签名均是由李某某冒签,编造一系列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人款项。怀化分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副经理吴某某等相关人员均不认识庞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从未与**公司签订过任何工程项目合同、解除合同、补充协议及上述一系列材料。刘某某、匡某某(隧道所所长)也从未委托马某某等人向梁某某借款。庞某某、马某某等人伪造了虚假工程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服务合同》后,为骗取梁某某更多款项,庞某某伙同李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等人利用先借款后以虚假股份抵扣、提高安装费用、转卖虚假股份、借款名义等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共计人民币486.978万元。经核对,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利用以上手段共骗取梁某某274.75万元(其中利用该虚假项目及虚假抵押房产等方式骗取梁某某款项218万元,另在马某某转卖虚假股份中非法获利56.75万元)。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将诈骗得来的款项用于购房及个人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港公安局认定的庞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本案预查封的庞某某的房产予以解除预查封,扣押庞某某的华为手机1台、白色IPhone手机1台、手机卡2张予以发还给庞某某(均由广州港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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