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8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24日辽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王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找到被害人柏某某,以承包**家园工程项目为由与柏某某签订承包协议,并承诺2017年9月15日前开工,当时**家园项目动迁未完成、土地征地手续未办理,庞某某收取柏某某20万元承包工程保证金,随后庞某某将20万元保证金挪作他用,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开工,柏某某多次寻找庞某某均没有找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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