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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组,住湖北省江陵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庞某某为戴某某提供“地下六合彩”“盘子”,分别为**,**,**,**共四个网址给戴某某利用这些网址非法买卖六合彩,通过按点从上线提取“水钱”获利。

经本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仅有言词证据,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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