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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1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组建了一个二十人以上的微信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平台的代理,代理参数为“1BAb”。后其将参数为“1BAb”的代理链接发在其创建的微信群内,组织了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抽头渔利1.4万余元,个人获利532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违法所得5325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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