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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强奸案)_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9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区**号楼**楼西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解,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以公布手机中保存的与被害人朱某某的性爱视频为要挟,在泰安市泰山区**路**宾馆**房间,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2019年2月24日,庞某某欲利用视频再次威胁被害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构成强奸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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