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2********,汉族,本科文化,原广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房。曾因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先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先后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6日再次移送起诉。
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庞某某于2013年底以个人名义向黄某某借资人民币1655万元用于购买其通过挂靠广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拍得梧州市**路**号**学院教职工限价房项目地块,并以其本人为负责人成立广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分公司”)负责该项目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庞某某将**学院汇到**梧州分公司账户的项目建设工程款人民币4790万元资金中的人民币2110万元挪用,分别用于偿还其本人的债务人民币l65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55万元(其中2014年4月份,庞某某在收到**学院第一笔人民币1000万元购房款后,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同意,以退投标保证金的名义,将人民币1000万元转账给黄某某,用作归还其本人的借款。在2014年12月份收到**学院第二笔人民币3490万元购房款后,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同意,以退投标保证金的名义,将人民币655万元转账给黄某某,用作归还其本人的借款;几日后,庞某某又在吴某某同意下,以个人借款名义,将**梧州分公司账户中的项目建设工程款人民币955万元借出,其中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另外人民币455万元用于偿还其本人的债务人民币1655万元所产生的巨额利息)。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梧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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