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15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到汉中市汉台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庞某某家中讨要工钱时,二人发生口角后撕扯扭打,肖某某倒地后,庞某某用脚在肖某某胸口用力踩了几脚后,用脚踩在肖某某胸口防止其反抗。后庞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拨打120,肖某某被送往3201医院进行检查治疗。2019年7月31日,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胸部损伤(胸骨体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3日,庞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肖某某赔偿人民币61200元,肖某某对庞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庞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庞某某认罪悔罪,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理。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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