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30日16时许,在沧县**乡**饭店处,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和郭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斗,打斗中庞某某将郭某某打伤,致其左上4、右下5牙齿冠折露髓。经法医鉴定,郭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并和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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