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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头镇**蛋糕面包店购买面包时被蒸笼的热水烫到,双方继而发生争吵、打架。庞某某用脚踢谢某某,致其倒地后右髌骨骨折。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母亲代其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龙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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