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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1日经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3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博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4日15时许,在广西博白县东平镇博龙街东平镇政府门口附近,因班车之间生意上引起的矛盾,覃某某和庞某某发生口角,后庞某某对覃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覃某某肋骨骨折,经玉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覃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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