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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7********,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住西峡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3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9时许, 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发现张某某的车牌号为豫R*****的白色轿车停放在西峡县**镇**村**组附近路段,因其与被害人张某某之间有纠纷,遂用镰刀对张某某的轿车乱砍乱砸,造成张某某的轿车挡风玻璃、车身等多处受损。

经鉴定,被庞某某损坏的轿车损失价值为18488元。

案发后,庞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嫌疑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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