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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康原,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辩护人区文辉,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06月份开始在其位于湛江市**区**路**号**栋**门**房住宅及经常居住位于湛江市**区**湾**栋**梯**房处,以“大股东”的身份通过网站(网站地址:cq****.xy* ,账号:uu**,密码:bnm*****; cq****. xy* ,账号:uu** ,密码:无密;cq****.xy* ,账号:uu** ,密码:bn*****) 接受投注者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犯罪嫌疑人庞某某接受了翟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赌博投注从中获利。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被吴阳边防派出所拘传到案。经对庞某某的手机进行勘查,从中发现其相片库中存有4张己删除的有关赌博网站及股东、大股东、会员、代理等日赌博投注额的统计。另外从庞某某被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中的QQ邮箱中的己删除一栏中的邮件中发现有从2018年6月12日到2019年5月21日多封邮件报表,报表内容记录的是庞某某等人接受他人赌博投注的每期记录及交易金额数目。根据报表统计,从2018年6月12日到2019年5月21日,庞某某接受他人七星彩赌博投注金额达到 120248289元。

经民警对照邮箱己删除的报表及庞某某手机通信录后发现,有翟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等人向庞某某进行投注七星彩赌博时,通过不定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59130062********的银行账户进行交收赌资,其中,翟某某持有的账号为62218859130********银行账户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2日与账号为6059130062********的银行账户交收赌资的交易总额达到229879元,何某某持有的两个账号为62218859130********、62218859130********的银行账号与账号为6059130062********的银行账户交收赌资的交易总额分别达到335241元和25907元。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该账号为6059130062********银行账号的开户人是黄某某(刑拘在逃),使用代理人是庞某某(刑拘在逃)。经对何某某、徐某某、翟某某进行侦查,何某某、徐某某均称是通过向庞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进行七星彩投注赌博,并对庞某某进行了辨认;而翟某某称是通过向电话号码为1369249****的人(庞某某使用的电话号码)进行七星彩投注赌博并通过向账号为6059130062********银行账号交收赌资。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吴川市公安局认定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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