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6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陕西省**中路**号*楼*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雷某某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王某某、浙江**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当日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王某某应向雷某某归还借款2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浙江**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因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等人未履行,2019年8月5日,雷某某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明知法院裁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裁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与妻子刘某某离婚,于次日将自己名下位于陕西省**中路**号**号楼**幢*单元**室的房产转移至刘某某名下。
案发后,庞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其家人已经代为全部履行上述裁定。经雷某某申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执行案件结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自然资源部房地产权结果信息一览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转移)、西安市不动产登记簿、民政部婚姻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结案通知书、结案报告、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证人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庞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归案后已履行民事裁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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