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37,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街**号,现住本市沙依巴克区**东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被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庞某甲通过“转转”app出售疑似盘羊角制品。2020年2月27日,该羊角制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的1件疑似野生动物头角制品的野生动物物种为盘羊,盘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2根盘羊角制品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搜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甲非法出售两根盘羊角制品,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庞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上述案件事实、证据及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实施犯罪起因、行为、情节和案发后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