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29号
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林某购买位于浦北县**镇**村委会*林班**小班的椎木。2019年11月,庞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上述地点的林木,并将大部分木材运输到自己位于浦北县**镇**木材加工厂自行加工。经鉴定,被伐林木的蓄积为14.88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林某某属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林某甲、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林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伐林木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伐林木及加工的现场、被不起诉人及证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