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7********,汉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本市河东区十经路与九纬路交口附近,趁田某某看他人打牌之机,将田某某放在身旁围墙台上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的信封窃走后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赃物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庞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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