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镇**委**组**。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到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车库被害人李某某的居住地,从窗户进入室内,翻动屋内衣柜、床头柜,并盗窃室内冰箱内西红柿一个,被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当场抓获并报警。

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带庞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庞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