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10月29日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趁在广西合浦县工业园区**公司晚上上班的时候,从该公司的铲车里面将柴油抽到塑料油桶里,并藏好。再等合适时机通过公司南边围墙,将所盗窃来的用油桶装好的柴油翻墙搬到外面的公路边,并用自己的车拉,后将盗窃得来的柴油销售给朱某某等人。直至案发,庞某某持续从该公司的铲车里或存放油桶的地方盗窃柴油约30次,共约2000升,非法获利约1.3万元。案发后庞某某及其家属赔偿给广西合浦县工业园区**公司的损失20000元, 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能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而且现在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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