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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7********,初中肄业,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住南宁市高新区**号房。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予以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与庞某某来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高新法庭门前人行道,在该处一个地下井盖附近布置施工路障后将井盖撬开,下井将井下中国电信废旧的通信电缆抽出、一节节剪断后装在皮卡车上。装完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此地的民警发现并抓获,现场查获二人所盗铜芯全塑市话电缆33根。经鉴定,被盗电缆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471元。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所盗赃物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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