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2020年8月26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拘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2020年9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白县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宝中宝购物广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其电动车前置物箱的一部华为P30手机盗走。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80元。破案后,公安民警将从庞某某处扣押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另查明,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1680元给陈某某,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庞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庞某某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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