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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盗窃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湛江市坡头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已婚,群众,原系湛江市霞山区**超重机械有限公司司机,现打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同案人吴某某作为湛江市霞山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接到公司老板陈某某(已判决)的指示,由吴某某驾驶本公司的平板货车、庞某某驾驶吊车到湛江市东兴炼油厂厂区转运两条不锈钢管。中国石化**建筑公司湛江项目部工程部部长黄某某为他们办理运输出入厂的有关手续,并交待他们将湛江市东兴炼油厂的两条不锈钢管转运到另一库区存放。吴某某、庞某某将不锈钢管运出厂区后,接到陈某某的指示,让其将不锈钢管运到陈某某位于霞山区湖光路龙划加油站附近的废品站附近的废品站卸下之后,装上另外两条废铁管运到库区。后由吴某某将废铁管运到库区,与吊车司机叶某某一起进入库区卸下。而庞某某按陈某某指示回公司开另一平板车将卸下在废品站的两条不锈钢管运到霞山区蓬莱村空地处放好,并将两条不锈钢管锯成几段。案发后,经湛江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被盗不锈钢管值人民币2887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物资出门证、证明及收据、同案人陈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被害单位委托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同案人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其相关辨认材料和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协助陈某某盗窃被害单位的不锈钢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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