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4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城区**公租房**号楼西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伙同张某甲、王某某(以上二人被不起诉)、冀某某、孔某某、彭某某、马某某、徐某某(以上五人已经判决),郝某某伙同崔某某、安某某、刘某某、张某乙(以上五人已经判决),酒后到新华区体育路同一首歌KTV唱歌,冀某某、庞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与郝某某、安某某、刘某某在KTV内共同乘坐电梯,到三楼后,王某某出去开房间,电梯内冀某某和郝某某发生争执,冀某某拦着郝某某不让下电梯,双方在电梯内相互厮打,电梯下到一楼后,后赶到的彭某某、徐某某、孔某某、马某某等人将郝某某撕扯出电梯,安某某、刘某某也出电梯,双方在同一首歌一楼大厅内互相撕扯打斗,冀某某一方的王某某和郝某某一方的崔某某、张某乙在电梯外面看见打架后乘坐电梯下一楼查看情况时在电梯内发生语言冲突,出电梯门后,在同一首歌一楼大厅内王某某拽着崔某某衣服,崔某某将王某某打伤,后双方在同一首歌一楼大厅互相打斗。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郝某某、崔某某、安某某、刘某某、张某乙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5000元(已支付),王某某表示谅解,请求从宽处罚,在双方互殴过程中碰坏同一首歌店内的部分摆件,互殴双方各赔偿该店2500元,共赔偿5000元(已支付)。2019年1月28日,庞某某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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