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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虚开发票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71********,汉族,专科文化,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新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从大连连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承包工程,双方约定报销相关费用需提供正规发票。庞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工程所用建材时未获取发票,为结算自己的工程款其两次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熟食品市场附近以6000元的价格,从他人(身份不详)手中购买伪造的大连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共计11组,票面金额合计623500元,虚开给大连连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入账。经鉴定上述11组发票均为假发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庞某某为了逃避缴纳国家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庞某某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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