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世纪佳缘”交友网站上认识被害人钟某某,在得知钟某某在网上做原油投资生意被诈骗之后,虚构律师身份,伪造律师证件,以帮助钟某某代理案件追回被诈骗的款项为由,于2016年8月7日骗取钟某某19970元。
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黄忠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2020年4月27日,被害人钟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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