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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贷款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公诉刑不诉〔2015〕3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67********,汉族,大专文化,海口**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宿舍**幢之东。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亮,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22日补查重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1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利用时任海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的身份,在明知公司车队其中九辆出租车(上海桑塔纳版轿车)已一次性买断给公司罗某某、林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等九名承包人情况下,仍然通过林某乙、韩某某、吴某某等九人签订虚假的购车协议、贷款协议、贷款抵押协议、出租车挂靠协议等相关文书,之后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带领林某乙、韩某某、吴某某等九名虚构的贷款人分别到建设银行**支行申请办理的贷款,骗取了建设银行南航支行人民币86.4万元。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庞某某用于抵押贷款九辆出租车在银行申请贷款时一次性买断给了公司九名承包人,这九名承包人并没有办理任何用车抵押贷款行为。庞某某取得银行贷款后,偿还了银行300276.21元,尚欠银行563724元,后潜逃国外。2014年10月28日庞某某主动回国投案自首。并主动将欠款全部还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证据证明在获得贷款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以林某乙等人的名义按时归还了部分贷款,庞某某辩解称后因琼山与海口合并导致公司出租车业务经营范围发生纠纷继而公司亏损无法继续偿还贷款。现有的证据无法排除其辩解的合理性,而该辩解属于市场行情的变动致使营利计划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庞某某主观有过错,但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目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但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入刑,本案的作案时间始于2001年7月,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庞某某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故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主观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的贷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孙  璐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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