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山东**公司职工,住平邑县**镇**庄。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3时许,山东**公司采掘车间进行提升主井更换钢丝绳作业时,由于在井口支撑箕斗的槽钢侧翻导致承重力降低,致使箕斗坠井,在箕斗上方作业的工人李某某、卜某某由于没按规定系安全带,遂一同坠入井底身亡。庞某某在施工作业现场担任安全监督员,但未能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监护,对作业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察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庞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到平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及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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