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西边村**号,现住址:广西合浦县**镇**亭**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起,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中华论坛”网络上看到气枪制造的有关知识,于是开始学习如何制作气枪。庞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是同学,两人都喜欢玩气枪打猎,于是两人就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制造枪支需要的配件和工具,之后就在陈某某家的旧屋和庞某某家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西边村的旧屋研究制造出两支气枪,一支是庞某某使用的4.5mm径 “秃鹰”气枪,另一支是陈某某使用5.5mm口径“秃鹰”气枪。 2017年,庞某某头部患病,视力下降,将其气枪交给陈某某保存。随后公安民警将陈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出4.5mm口径的气枪。2019年7月27日,庞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庞某某确认,在陈某某住处搜查出来的一支气枪就是其制造出来的4.5mm口径“秃鹰”气枪。经鉴定,该搜查出来的气枪属于枪支。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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