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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陆川县明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在2019年3月份至今担任陆川县明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办理有工商、土地部门合法的采矿证及水利、公安、环保等相关手续,但未办理侵占用林地使用手续就雇人在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四良村大冲队鸡母埇口对面田面以上九骨埇岭崎以东北一带山岭用挖掘机、和货车挖毁该山岭的林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聘请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对该处山岭挖毁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土地总面积155428平方米(共计233.14亩)。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全案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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