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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1日,邵阳**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核准登记成立。到2017年7月,该公司股东分别为董事长赵某某(另案处理)占股41%,总经理助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占股26%,总经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占股15%,其余18%的股份未分配。该公司下设6个加盟门店:新邵县**美容美发店、邵阳市双清区**美容美发中心(宝庆店)、邵阳市双清区**美容美发店(大汉店)、邵阳市北塔区*美容美发店(江北店)、邵阳市大祥区**美容美发店(双拥店)、邵阳市大祥区**美容美发敏州路店。各门店财务归**公司统一管理。

自2017年6月,**公司各加盟店均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情况下,吴某某发现投资到**商城网络平台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于是和赵某某、肖某某商量后,决定利用各门店会员充值办卡吸收资金然后投资到**商城网络平台获利。2017年7月21日至31日,**公司召开各门店店长会议,决定推出“三周年庆典”活动吸收资金,活动内容为:充值20000元送20000元加油卡,分20个月送;充值10000元送2000元加油卡,分4个月送;充值5000元送1000元加油卡,分4个月送;充值3000元送米、洗发水;充值1000元送米、食用油等。经过各门店员工的宣传,**公司共吸收资金140余万,其中42万余元投资至**商城网络平台,其余用于公司经营。

201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公司又开展充值送礼品活动,第一档充值1980元,并送护理卡、火锅、被子、酒;第二档充值3980元享受3.8折优惠,送护理卡、火锅、被子、酒、空气净化器;第三档充值8880元享受3折优惠,送护理卡、火锅、被子、酒、纹眉卡、动感单车。当月各门店共收取充值金额21万余元。

2018年2月底,**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倒闭,各加盟门店均关门停业,于是案发。庞某某于2015年开始在邵阳市**美容美发宝庆店、大汉店、敏州店、双拥店、江北店、新邵店进行投资,总金额为100万余元,获得分红为80万余元。

案发后,庞某某退缴赃款27万。

本院认为,庞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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