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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号附**,住**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6时许(禁渔期),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鲁E3****福特牌轿车至本市嘉陵江四桥下嘉陵江水域内(禁渔区),用自购的两张渔网采取拦河下网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捕捞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挡获。经阆中市水产局认定,其使用的两张渔网为禁用网具。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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