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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非法经营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遂溪县**燃气企业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销售范围含经营液化石油气,供气区域遂溪县。因该公司业务发展,为方便湛江市麻章区的客户,该公司在湛江市麻章区**镇**路旁一铁皮屋设立一个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点,并授权冼某甲(另案处理)负责销售、配送工作,该配送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等手续。于2019年初,冼某甲聘请庞某某为湛江市麻章区**镇**路配送点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员,负责销售、配送工作,庞某某配送完瓶装液化石油气后从遂溪县**燃气企业有限公司获取提成。2019年4月17日,庞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镇**路铁皮屋配送点被查获,经对扣押的两本登记本中记录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情况进行核对,庞某某在该配送点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共计1607瓶,销售金额约143412元,获得提成约2.7万元。经对扣押的132瓶液化石油气进行价格鉴定为148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罗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相片。

本院认为,庞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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