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甲饮酒后驾驶J0****号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街道***村**路段时,碰撞隔离护栏,造成隔离护栏、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庞某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庞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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