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95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国宏印染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2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时30分许,庞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V0****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上虞区市民大道人民医院门口处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庞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本院认为,庞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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